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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SMT产业联盟

中国SMT产业联盟(SMT Industry Alliance of China,简称“SMTIAC”,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从事SMT产业的优质企业、技术服务商、设备材料供应商、金融投资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商及行业相关业务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发起与成立

2018年8月4日,在由上海任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起单位举行研讨会暨中国SMT产业联盟发起倡议仪式。

2018年9月8日,中国SMT产业联盟成立暨首届理事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审议联盟章程,表决产生了首届理事会组织架构。

中国SMT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是中国SMT产业联盟(SMT Industry Alliance of China,简称“SMTIAC”,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从事SMT产业的优质企业、技术服务商、设备材料供应商、金融投资机构、供应链金融服务商及行业相关业务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使命:以SMT创新发展为核心,以资源共享、设备材料集采和供应链金融为重点,加强生态化建设,聚集产业资源,促进产业互联网及智能化,支持政府推动的供给侧改革,助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

联盟的愿景:打造SMT产业创新交流、资源共享和供应链整合平台。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SMT产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五条 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SMT产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SMT产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SMT产业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SMT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SMT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反映产业电商行业、会员诉求;

(三)积极开展SMT产业学术交流;推动SMT产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SMT产业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SMT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SMT产业新技术;

(五)为会员单位服务,鼓励和支持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SMT产业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积极开展联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SMT产业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七)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SMT产业书刊、声像资料;

(八)建立和完善中国SMT产业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完善业务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业务协调、学术研究、会员培训、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联盟的活动原则:

(一)联盟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联盟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联盟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联盟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盟;

(三)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行业同业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按照章程予以审核;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 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联盟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联盟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联盟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联盟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联盟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 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由秘书处或 1/3 以上理事提议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表出席,按授权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联盟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需要联盟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联盟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 70 周岁担任联盟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联盟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联盟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四)提名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提名联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主席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主席、副主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处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联盟内设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运营部、法律事务部、培训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相关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联盟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相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联盟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 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二)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三)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联盟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联盟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相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联盟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联盟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资助人对投入联盟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联盟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联盟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联盟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联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联盟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相关单位审查。经业务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相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联盟完成清算工作后,完成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联盟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相关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联盟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__2018__年__X_月_X_日第_一_届第_一_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

中国SMT产业联盟使命、愿景和宗旨

使命:

以SMT创新发展为核心,以资源共享、设备材料集采和供应链金融为重点,加强生态化建设,聚集产业资源,促进产业互联网及智能化,支持政府推动的供给侧改革,助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

愿景:

打造SMT产业创新交流、资源共享和供应链整合平台。

宗旨:

基于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SMT产业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中国SMT产业联盟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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